相关分手诉讼中小产权房的拆分难题

5号看房团    2022-04-27    138

  一、事例

  张某与张某原是母女,两方于2013年5月9日办理手续成婚相关手续。两方于2015年2月9日以5多万元本息买回小房屋产权楼房两套。2017年12月25日张某判令高等法院,明确要求与张某分手并请求拆分两方买回的该套小房屋产权房。张某同意分手,那这套房子该如何分?

  

  二、小房屋产权房的定义

  小房屋产权房是指在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上工程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农地税收收入等费用,其房产证并非由北欧国家房管部门颁授,而是由镇政府或村政府颁授,亦称“乡房屋产权房”。

  “小房屋产权房”并非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同义词的用法。此类房没有北欧国家发放的农地尼布寺和预购许可,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烽不会给予登记。所谓房产证亦并非真正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有关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的纲要》明文规定:“对于借社会制度改革或是私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贫困户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农地、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非法卖地或承租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户口工程建设、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添置集体土地、贫困户住宅或‘小房屋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注册登记颁证”。

  三、分手后小房屋产权房的拆分

  依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首款“分手时两方对仍未获得采用权或是仍未获得完全采用权的房屋有争论且协商未成的,人民高等法院不宜裁决房屋采用权的归属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裁决由当事人采用”之规定,因所涉房西武秩小房屋产权房,无房屋采用权证书,系两方共同出资买回,也能认定上述房屋为两方母女小秦。因北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政策禁止小房屋产权房买卖,张某和王某并未获得房屋的采用权,而有小房屋产权房未予处理。

  但从公平角度出发,高等法院能对采用权作出裁决。因为买回时并非依照有货品房房屋产权的房屋产品价格买回的,所以拆分时也不能依照有货品房房屋产权房产品价格来对待。不过,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两方对争论小房屋产权房屋的市价能进行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未成时还能进行抹除价评估,采用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适当补偿。有关该房屋的其他价值部分,两方若有争论,可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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