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言
虽然本栏专门建有“集体农地进行买卖两方怎样拆分TNUMBERHC自身利益”专题讲座(最新预览563#),但是,从那个专题讲座的副标题由此可知,那个专题讲座只搜集“进行买卖亲密关系”事例的专题讲座,本栏对于“吴震修亲密关系”的事例,收录在孙康讲座。
集体农地“吴震修”事例是指非居民借居民名义赢得集体农地(集体农地房屋)的事例。集体农地这种农地,是只有村内居民身份才能申请(买回)的农地,集体农地房屋(包括乡政府集资房、奶坛房、小产权房等各种类似名称的房屋)只能由村内居民拥有使用权,因为它们是工程建设在集体农地上而不是国有农地上。在村集体向居民分配(拍卖)农地(包括零散的集体农地或规划地)时,一些居民有资格证书(席位)但不想参与,所以这些居民会向非居民或其他居民转卖资格证书,向其他居民转卖,合约有效,向非居民转卖则不然,合约合宪。这种“吴震修亲密关系”,很容易导致房屋在征地时产生纠纷。
本文预览的事例是高等法院认为吴震修人(非居民)、被吴震修人(居民)两方须按一定比例拆分征地补偿金自身利益的事例。
孙康讲座的上一次预览是:《479#集体农地“吴震修买(建)房”事例,吴震修人和被吴震修人怎样拆分征地补偿金自身利益事例预览之自身利益全归吴震修人事例(2022.2.25)》
二、事例
征地方已优先选择与吴震修人(非居民)签下,居民方控告。高等法院判定:“吴震修协定”合宪;[(全部征地补偿金款-部分不应拆分的项目的补偿金款)-吴震修人当年向乡政府缴纳的钱]是“集体农地房屋产品服务价值”,居民及非居民按3:7拆分。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21)鲁02民终11670号,二审在莱西市高等法院。
(1)被吴震修人(居民方)的诉请。
原告的诉请书名:“柴培A向二审高等法院提出诉请:1.确认孙希B、柴培A于2009年9月14日签定的协定合宪;2.判令孙希B与莱西市同和市中区联络处高家沙戈庄居民理事会签定的《莱西市同和市中区联络处沙戈营村迁址改造货币补偿金协定》中的733,063.4元归柴培A所有。”
表明1:该案是被吴震修人(即居民方)控告。被吴震修人控告的原因是:征地方优先选择与吴震修人(非居民方)签下。在因征地而引起的集体农地纠纷中,谁成功与征地方签下,谁就会迫使另一方提控告讼。
表明2:该案的居民方提出诉讼的诉请是非常简单、典型的诉请:一是确认合约合宪;二是要求赢得征地补偿金权益。
表明3:原告主张的数额733,063.4元,本栏并不清楚那个数额怎样计算得来。查阅二审、二审起诉书,均未记载“733,063.4元”是怎样计算出来的,不过,原告请求的那个数额已经高于最终高等法院裁决给付的数额(35万多元)。
(2)吴震修情形。
二审高等法院查清历史事实书名①:“2009年9月14日,由证明人在场见证,柴培A(乙方)与孙希B(乙方)签定协定书,协定内容: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由乙方代替乙方在村中申请二层楼房一套,建筑面积9米×9.25米×2,所需款项由乙方自行缴纳给高家沙戈营乡政府。待房屋竣工分房后,房屋使用权及集体农地使用权归乙方。以后该楼房及集体农地补偿金及权利义务由乙方接收,与乙方无关。乙方以后办理房屋及农地相关手续时,由乙方协助,服务费乙方自理。”
二审高等法院查清历史事实书名②:“协定签定后,孙希B向莱西市同和市中区联络处高家沙戈庄居民理事会缴纳了集体农地服务费及房屋工程建设服务费共计186,230元。”
展毛:从上述高等法院查清历史事实和下方的“乡政府对吴震修操作过程叙述”由此可知,涉案的农地、房屋是乡政府于2009年向居民批量出卖的集体农地房屋,只有居民才有权买回这些集体农地房屋。该案中,原告将自己的席位,出借给原告(非居民)。关于原告通过转卖席位能赢得的报酬,起诉书查清历史事实未记载。对于买回集体农地房屋所需的向乡政府支付的18万多元(集体农地服务费及房屋工程建设服务费),实际是由非居民方(该案原告)出资。
(3)乡政府对吴震修操作过程的叙述及乡政府采取中立态度。
二审高等法院查清历史事实书名:“2020年10月29日,莱西市同和市中区联络处高家沙戈庄居民理事会开具的情形表明写明:1.该房屋所利用农地系我村标准化划出的集体农地,集体农地的申请仅面向我村居民,其他非村中居民一律无权提出申请,本居民理事会亦不接受非村中居民的申请、付款等;2.集体农地标准化规划之后,由村中居民向居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居民理事会判定符合要求的进行标准化划分;3.为提升村貌,居民理事会标准化对居民申请获取的集体农地上房屋进行规划工程建设,房屋工程建设资金由居民按照居民理事会规定缴纳建安成本价格,待工程建设合格后分配给申请取得集体农地的居民;4.居民理事会对居民分得集体农地后私下进行买卖房屋和集体农地的进行买卖矢口否认,也未做干预;在此次居民迁址改造操作过程中,只要是能提交进行买卖相关手续且进行买卖两方均无争议的,居民理事会认同各方意见,故在收到两方进行买卖的《协定书》后,与孙希B签署了补偿金协定。现在柴培A提出异议,居民理事会认同高等法院对两方进行买卖合法性的审查。”
展毛:上述内容是乡政府对该案开具的情形表明,情形表明写明乡政府对“吴震修”矢口否认,且不干预。乡政府在该案中表明认同高等法院的裁决。
(4)征地方优先选择与吴震修人(即非居民方)签定征地协定。
二审高等法院查清历史事实书名①:“2020年6月12日,孙希B(协定乙方)与莱西市同和市中区联络处高家沙戈庄居民理事会(协定乙方)签定莱西市同和市中区联络处高家沙戈营村迁址改造货币补偿金协定,协定主要内容:乙方在莱西市房屋一套,门牌号××,乙方集体农地面积135平方米,确认的建筑面积175.14平方米;乙方优先选择货币补偿金方式,乙方确认的应补偿金面积为185.14平方米(包含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按照7471.75元/平方米价格计算货币补偿金款,补偿金款共计为.3元;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费.5元,临时过渡补偿金费35028元,迁址补助费2000元;以上服务费扣除房屋集体农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金费14175元后共计.8元。”
展毛1:2020年,涉案房屋遇到征地,征地方优先选择了与非居民方(该案原告)签下,非居民方优先选择的补偿金方式是“全部货币补偿金”。
展毛2:对于上述的征地补偿金协定记载的各项补偿金项目,从后文由此可知,高等法院认为一部分须拆分,一部分不须拆分。不需拆分的项目是:
①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费,不须拆分的理由是房屋是由非居民方装修的。
②临时过渡补偿金费、③迁址补助费,不须拆分的理由是这些项目应由房屋使用人享有,而该案的房屋使用人是非居民方。
二审高等法院查清历史事实书名②:“案涉房屋没有在行政部门办理集体农地使用审批相关手续。案涉房屋已于2020年11月14日拆除,孙希B也已领取征地补偿金费1,652,356.8元。”
展毛:吴震修人(原告)在与征地方签定协定后,已经实际赢得了补偿金款。
(5)二审高等法院认为“吴震修协定”合宪,应拆分部分征地补偿金项目,将应拆分的征地补偿金款减去集体农地购房款后再拆分;拆分比例为吴震修人70%,被吴震修人30%。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书名①:“二审高等法院认为,案件为确认合约合宪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约合宪:(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约,损害国家自身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自身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自身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农地系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农地,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取得集体农地。涉案房屋系农村集体农地房屋,柴培A与孙希B签定的协定显示柴培A以其莱西市同和市中区联络处高家沙戈营村居民资格证书所享有的权利为孙希B顶名申请集体农地,而孙希B非涉案房屋所在地莱西市同和市中区联络处高家沙戈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孙希B与柴培A之间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孙希B与柴培A之间于2009年9月14日签定的协定合宪。”
展毛:上述文字是高等法院确认“吴震修协定”合宪。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书名②:“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孙希B与柴培A之间签定的协定合宪,孙希B要求对征地自身利益进行分配应否支持。”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书名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约合宪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约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金。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对方所遭受的损失,两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孙希B与柴培A应当知道由柴培A顶名申请集体农地违反法律规定而为之,两方对协定合宪均有过错,且在案涉房屋涉及征地后,柴培A又以孙希B不是莱西市同和市中区联络处高家沙戈营村居民为由主张协定合宪,违反诚信原则。综合孙希B与柴培A的过错,二审高等法院认为,柴培A对协定合宪应承担主要责任,孙希B承担次要责任;因案涉房屋已经拆除,孙希B优先选择了货币补偿金方案,故案涉房屋已不能返还;根据孙希B与柴培A的过错,对于案涉房屋产品服务部分,由柴培A分得30%,由孙希B分得70%。案涉房屋系由孙希B装修,故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费249,401.5元归孙希B所有;临时过渡补偿金费35,028元、迁址补助费2000元是对房屋使用人而作出的补偿金,与使用人这一身份亲密关系密不可分,故该部分征地自身利益归孙希B所有;剩余补偿金款1,365,927.3元(1,652,356.8元-249,401.5元-35,028元-2000元),再扣除孙希B缴纳的集体农地服务费及房屋工程建设服务费共计186,230元,即1,179,697.3元属于房屋产品服务价值,由柴培A享有353,909.19元,由孙希B享有825,788.11元;因孙希B已经领取征地补偿金款,故孙希B应当向柴培A支付。”
展毛: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两方应该按3比7拆分“房屋产品服务部分”,“房屋产品服务部分“的定义是“应拆分的征地补偿金款-向乡政府缴纳的集体农地购房款”,“应拆分的征地自身利益”的范围,是征地补偿金款总额减去不应拆分的征地补偿金项目,“不应拆分的征地补偿金项目”有三项,这三项,本栏已经在上面的“(4)征地方优先选择与吴震修人(即非居民方)签定征地协定。”中论述,对于这三项,高等法院不应拿出来拆分,而应全部归非居民方。
(6)二审裁决主文。
展毛:“裁决,一、柴培A与孙希B于2009年9月14日签定的协定合宪;二、孙希B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柴培A征地补偿金款353,909.19元;三、驳回柴培A对莱西市同和市中区联络处高家沙戈庄居民理事会的诉请;四、驳回柴培A的其他诉请。”
展毛:二审高等法院的裁决主文是确认“吴震修协定”合宪,并将应该拆分的征地补偿金款的30%拆分给被吴震修人(即居民方)。
(7)二审人认同二审的观点、裁决。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书名①:“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柴培A与孙希B2009年9月14日签定的协定的效力;二、二审判令孙希B向柴培A支付征地补偿金款353,909.19元是否得当。”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书名②:“关于焦点一,集体农地具有福利性,只有具备集体农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能享有对集体农地的使用权,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因涉案房屋系农村集体农地房屋,其申购条件、审批流程以及购入价格均有别于市场相同面积、户型的商品房。孙希B并非涉案房屋及集体农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以柴培A名义申购房屋,以柴培A名义缴纳集体农地服务费及房屋工程建设服务费,即便该款项由孙希B向居民理事会支付,其实质仍是孙希B通过涉案协定享有了柴培A基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属性所应享有的居民福利,实现了其获取涉案房屋及集体农地自身利益的目的。故该协定因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宪。协定中关于涉案房屋及集体农地补偿金及权利义务归属的约定,并非结算条款,不能独立于合约本身而存在,故二审高等法院判定柴培A与孙希B2009年9月14日签定的协定合宪并无不当。”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书名③:“关于焦点二,从涉案协定内容由此可知,两方对于申购涉案集体农地房屋所应具备的条件均系明知,故对于协定合宪均存在过错。柴培A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居民身份为他人申购房屋,又为拆分房屋征地补偿金款请求确认合约合宪,意在从合约合宪中获益,有违诚信原则。现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综合两方对合约合宪的过错程度以及主观意图,本院认为,二审裁决对将基于该集体农地房屋征地所得补偿金款作出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费、临时过渡费、征地补助费及孙希B所交集体农地服务费及房屋工程建设服务费扣减之后所确定的房屋产品服务部分,按照孙希B70%,柴培A30%的比例进行分配,过错判定与自身利益平衡得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二审依该比例判令孙希B向柴培A支付353,909.19元,本院予以维持。”
展毛:二审完全认同二审的观点。第一,吴震修协定是合宪的。第二,吴震修协定中的“征地自身利益全部归吴震修人”的条款不能单独有效,因为这些条款不是“结算条款”。第三,两方应拆分的款项是“减除部分补偿金项目的征地补偿金款-吴震修人当年向乡政府缴纳的集体农地农地费、房屋工程建设费”。第四,二审确认的两方拆分比例(三七分)是合理的。
三、总结
本栏将涉及“吴震修”的事例中,吴震修两方怎样拆分征地补偿金自身利益的事例进行整理、分类如下:
(一)认为由吴震修人赢得全部征地补偿金自身利益的事例:
1、479#。征地方暂拒绝与任何一方签下。非居民方(吴震修人)控告,高等法院判其胜诉。
2、409#1。征地方优先选择与居民方(被吴震修人)签下。非居民方(吴震修人)控告,高等法院判其胜诉。
3、409#2。征地方优先选择与非居民方(吴震修人)签下。居民方(被吴震修人)控告,败诉。
(二)认为两方应拆分征地补偿金自身利益的事例:
1、409#3。征地方优先选择与居民方(被吴震修人)签下。非居民方(吴震修人)控告。高等法院拆分方式(非居民方可赢得):
(1)房屋合法面积征地补偿金款(假设全部弃产),比例50%;
(2)房屋附属物、附着物补偿金款、一次性搬家费,比例100%;
(3)临时安置补助费,0%。
(4)签下奖励、交房奖励,50%。
2、409#4。非居民向居民方吴震修买房,居民要求返还房屋,非居民只赢得房屋产品服务自身利益50%作为赔偿(该案为非遇征地事例,但具参考价值)。
3、本文事例。非居民方(吴震修人)已签下,居民方(被吴震修人)控告。高等法院拆分方式:
(1)不拆分的项目: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费(理由是房屋由非居民方装修)、临时过渡补偿金费、迁址补助费(理由是非居民方是房屋使用人)。其他项目均须拆分。
(2)拆分前,征地补偿金款须减去2009年吴震修人向乡政府支付的集体农地房购房款18.6万元。
(3)拆分比例:吴震修人70%,被吴震修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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