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农村居民买回贫困地区房屋,是旧有法律条文和经济政策的基本上准则,相关保险合约合宪,这是处置这类纷争案的通常准则。但出于保护买卖安全、平衡的需要,在具体内容事例中,在与国家法律条文、法规、经济政策基本上明确规定和精神不相冲突的情形下,也可依照前述情形作灵活处置。
No.1
民事法律条文中农村居民买回贫困地区房屋合约曾效力判定的两种情形
(一)农村居民买回贫困地区专有房屋的合约合宪(通常准则)典型事例
马海涛与李玉兰房屋保险合约纷争上诉案
案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13692号
该案高等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
事例要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分相联系,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无权获得或变相获得。依照国家经济政策,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因买回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或者房屋而与贫困户所订立的保险合约应判定合宪。因该合约获得的财产应予以退还,不能退还或者没有必要退还的,应折价补偿。出卖人对合约合宪负主要责任的,应赔偿债务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二)农村居民买回贫困地区房屋合约准则合宪,但不排除在值得一提的特殊情形下判定这类买卖合约有效率,应紧密结合时代背景、原有占据亲密关系等考量其曾效力典型事例
马立民诉陈宝印房屋保险合约案
案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9544号
该案高等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检察院
事例要义:因农村居民买回贫困地区房屋所引发的纷争,应紧密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及有利于保护原有的房屋占据亲密关系角度考量,不能一律判定为合宪。一公开审判案理由:天津市朝阳区区人民检察院经该案认为:贫困地区的土地除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归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属于贫困户私有财产,集体土地归属于贫困户私有财产。陈宝印与马立民签定进行买卖房屋合约,因该院集体土地属该地贫困地区私有财产,马立民属农村居民买回贫困地区房屋,此地上房屋之进行买卖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权人之变化,故两方进行买卖天津市朝阳区区朝阳区乡肖家河河北新营13号南院房屋之行为因违反法规应属合宪。二公开审判案理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检察院经该案认为:该案系因农村居民买回贫困地区房屋所引发的纷争。按照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贫困户私有财产,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对集体土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农村居民买回贫困地区房屋的行为通常应判定为合宪。但在处置具体内容案件时应紧密结合事例不同的前述情形综合加以判断。该案中,马立民作为农村居民,其与陈宝印签定的房屋保险合约已经过朝阳区乡政府的核准。此后,马立民获得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合格证书并于2005年将户籍迁出。依照上述事实能看出,在十几年的时间中,马立民在诉争房屋前述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平衡的占据亲密关系。鉴于此,在综合该案当时的时代背景及有利于保护原有的房屋占据亲密关系角度考量,应证实马立民与陈宝印签定的保险合约有效率较为适宜。原审高等法院证实该案保险合约合宪,虽符合这类案件的通常性处置准则,但于该案不利于保护两方既定的权利、义务亲密关系,故应予以纠正。No.2
对民事法律条文中农村居民买回贫困地区房屋合约曾效力判定情形的法理解读
由于我国贫困地区土地归私有财产,村民作为信用社组织机构的核心成员只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贫困户的重要财房屋产权利,贫困户一旦失去住房及其集体土地,将会丧失基本上生存条件,因此,对于农村居民买回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上的专有房屋,现阶段我国的法规及经济政策还都是采取的禁止性准则,在公开审判实践中对于贫困地区专有房屋保险合约在通常情形下判定为合宪。但是,民事实践中的事例情形是非常复杂的,这种“合约合宪”的处置准则也不能不分具体内容案情地一律适用,因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早在2004年12月针对此问题专门组织机构了讨论会,会议中达成共识并形成了“纪要”:贫困地区专有房屋保险合约以判定合宪为准则,以判定有效率为值得一提;从进行买卖两方的主体身分来看,如两方都是同一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经过了集体土地审批手续的,能判定合约有效率;2006年9月14日,天津市高等法院民事公开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讨论会召开,这次会议认为:贫困地区专有房屋进行买卖应判定合宪,2004年“纪要”中所确立的准则是恰当的,仍应坚持,但是在以合宪为准则之外要考量事例的不同情形,所以能依照前述情形依法证实合约的曾效力。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出卖人将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卖与农村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集体土地因征收已转成国有土地,原为贫困户身分的出卖人亦转成农村居民,则集体土地性质已经发生转变的,能判定进行买卖房屋合约有效率。如出卖人控告允诺证实房屋保险合约合宪的,人民检察院应未予全力支持。2.农村居民买回贫困地区专有房房中,如果所进行买卖的房屋已经有官塘镇的机关核准和该地信用社组织机构一致同意,办理了房屋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动手续,并获得合法权属合格证书的,能判定进行买卖房屋合约有效率。如出卖人控告允诺证实房屋保险合约合宪的,人民检察院应未予全力支持。疑问:有官塘镇的机关核准和该地信用社组织机构一致同意?什么情形会核准?3.农村居民买回房房中,已将其户籍迁出房屋所在地,申请加入该地信用社组织机构,转成贫困户身分的,能判定进行买卖房屋合约有效率。如出卖人控告允诺证实房屋保险合约合宪的,人民检察院应未予全力支持。4.债务人、协议签字人虽然为农村居民身分,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为买回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机构核心成员,且在买回房屋时系家庭核心成员协力出资,亦为协力居住的,村信用社组织机构一致同意其保险合约内容的。能依法判定为家庭协力购房,进行买卖房屋合约有效率。如出卖人控告允诺证实房屋保险合约合宪的,人民检察院应未予全力支持。5.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贫困地区村民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应判定进行买卖房屋合约有效率。如出卖人控告允诺证实房屋保险合约合宪的,人民检察院应未予全力支持。6.对同一房屋经过多次进行买卖、转让的曾效力,能依据最后一手债务人的身分和买卖情形,紧密结合前述处置准则进行判断判定。7.农村居民买回的小房屋产权房,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房屋产权房所在小区办理了相关征地和出让、规划、施工验收,补交土地出让金、买卖税费等,依法完善了商品房出售的合法化手续的,能判定进行买卖房屋合约有效率,由合约当事人合理承担有关土地出让金、买卖税费等费用。No.3
农村居民买回贫困地区房屋合约曾效力判定相关法律条文、经济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强制性明确规定的合约合宪;《第八次全国高等法院民事商事公开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关于贫困地区房屋进行买卖问题明确规定:在国家确定的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能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纷争。在非试点地区,贫困户将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信用社组织机构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保险合约判定为合宪。合约合宪后,债务人允诺退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允诺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条文和国家有关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属于国家所有。 贫困地区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归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属于贫困户私有财产;集体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属于贫困户私有财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贫困地区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集体土地,其集体土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规定的标准。 贫困地区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集体土地和村内空闲地。 贫困地区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贫困地区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集体土地的,未予核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贫困地区的住宅不得向农村居民出售,也不得核准农村居民在贫困户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买回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严禁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集体土地,严禁为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买回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来源:不动产法律条文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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