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安机关颁布的《关于化解市郊户口北迁有关问题的通告》萨德基为了满足广大东莞户口住户的市郊户口北迁需求,化解初生家庭成员成员无法投奔双亲或学前教育,保有房屋所有权或永久但无法办理手续定居北迁,房屋征地、受让或组织工作基层单位变动造成“空挂户”等一系列问题。
旧物业公司户口没搬离,新物业公司也能迁离户口
买二手货房会遇到一个问题
就是原物业公司需要把户口搬离才行
假如原物业公司不迁户口就麻烦了
但是根据户口北迁新规
新物业公司办理手续户口迁离房产
不受原物业公司户口是否迁离影响
新规:经房屋所有权或永久人提出提出申请,对拒不迁离户口或者无法通告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金属材料将该户口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选定R210。
阐释:如果属于房屋房屋产权转移后,原物业公司不肯迁离的,经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可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金属材料将该户口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选定R210。换句话说,新物业公司办理手续户口迁离房产,不受原物业公司户口是否迁离影响。
情景:小朱刚刚买了一套二手货房,在提出申请把户口迁至该房子时,才发现原物业公司在多年前已将户口迁至该房子内,小朱联系原物业公司,要求他将户口迁离,但对方拒不配合,这时小朱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将原物业公司的户口从该房子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选定R210。
家属投奔进村限缩了!
之前只有未初生家庭成员成员就可以投奔双亲进村
现在没有年纪管制了
孩童也能办理手续投奔、学前教育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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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我省户口住户提出申请家属投奔(家庭成员成员投奔双亲、双亲投奔家庭成员成员、夫妻投奔)迁离家庭成员户的,取消投奔人及学前教育人年纪、房产管制前提。被投奔人须为家庭成员家家主生前或与家庭成员家家主为直系家属关系。
阐释:具体内容就是取消了市郊家庭成员成员投奔双亲、双亲投奔家庭成员成员、夫妻投奔迁离家庭成员户业务中,对投奔人及学前教育人的年纪管制。以前是只有未初生家庭成员成员就可以投奔双亲、未孩童就可以一起学前教育,现在没有年纪管制了,孩童一样能办理手续投奔、学前教育。值得注意的是被投奔人与家庭成员家家主须为直系家属关系,也就是说被投奔人与家庭成员家家主必须为直系家属、双亲、家庭成员成员、祖双亲、外祖双亲、孙家庭成员成员、外孙家庭成员成员关系。
情景:郑宇盛原来是我省住户,十年前因为上大学把户口从双亲的家庭成员户迁至大学,毕业后在东莞组织工作也买了房,户口也迁至了该房子上,郑宇盛想把户口迁往双亲的沃苏什卡,按照之前的经济政策,孩童是不符合市郊投奔双亲前提的,新规颁布后,尽管郑宇盛已经初生,他也能提出申请投奔双亲将户口迁往双亲的沃苏什卡。
(这有什么好处呢?举一个例子,长辈所在的户口对应的私立学校很好,那么把孩子的户口学前教育过去,就能读到好的私立学校房了。)
这些情况,没有房DF93也能迁户口!
新规也限缩房产判定及定居北迁办理手续前提
以前需要有房DF93就可以办理手续迁户口
现在保有永久也能北迁户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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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我省户口住户保有定居地址房屋所有权或永久,能办理手续户口北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保有房产土地权属合格证书(含房屋房DF93、房产证或房房DF93,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2.属组织工作基层单位精心安排、重新分配住房,且能提供组织工作基层单位房屋房DF93明及一致同意精心安排(重新分配)定居断定;
3.属征地收容、征收补偿或贫困户公寓楼等房屋,且能提供生前与政府职能部门、村(街道社区)委员会签订协议等断定金属材料;
4.持有效永久合同。
除情况一保有房产土地权属合格证书外,非祖籍住户购买贫困户安家房的,不予办理手续户口迁离。
阐释:原来旧经济政策的市郊北迁经济政策对房产的判定较为单一,只认房屋产权不认所有权,具体内容就是只认《房DF93》《房产证》和《房房DF93》,而新规策在自有房产的判定范围上进行适度的限缩,除保有房产土地权属合格证书情况外,还将组织工作基层单位精心安排、重新分配的住房,征地收容、征收补偿及贫困户公寓楼及永久等房屋纳入到判定的范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颁布的新规策将《民法典》实施后将要推出的永久合同作为房产判定的依据之一(具体内容办理手续前提待永久相关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颁布后,再进一步明确)。
在扩宽自有房产判定依据的同时,新规策也明确了除保有房产土地权属合格证书的情况外,非本村祖籍住户即使保有房子的所有权或永久,也无法把户口迁至贫困户安家房内。
情景:小陈是我省某村的祖籍住户,因房屋征地的原因,小陈获得了一套收容房;小张是我省其它村的住户,小陈和小张通过协议、公证的方式将该收容房的所有权受让给小张。上述情况中,由于小张并非该村祖籍住户,因此无法将户口迁至该房屋中。
定居北迁前提限缩了!
定居北迁办理手续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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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我省户口住户保有房屋所有权或永久,其生前及直系家属、家庭成员成员、双亲的户口可通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定居北迁离户;属R210迁家庭成员户的,原同一个R210的直系家属、双亲和家庭成员成员通通北迁;经迁离家庭成员家家主一致同意,原同一个家庭成员沃苏什卡的其他家属或非家属相关人员市郊无所有权或永久房产的,其户口也可通通北迁。
阐释:我省户口的住户在本市保有符合前述三种判定前提之一的房屋,其生前以及生前的直系家属、家庭成员成员、双亲的户口可单独迁离该房屋,也可通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迁离该房屋。对于从R210迁至家庭成员的情况,原R210内的直系家属、双亲和家庭成员成员一同北迁,无法个别留在原R210内;类似的情况,如果因为某些历史的原因同一个家庭成员户口内有个别与屋主为“非家属”或“其他家属”关系的相关人员,现在屋主要提出申请市郊定居北迁把户口迁至另一地址了,在屋主一致同意且上述相关人员市郊无所有权或永久房产的情况下,“非家属”或“其他家属”关系的相关人员也能随屋主一起北迁。
情景:小哥当年毕业重新分配进入了我省莞城街道的一基层单位组织工作,户口也随之迁至了该组织工作基层单位的R210,小哥结婚后办理手续投奔直系家属进村,把老婆户口从外市迁离其组织工作基层单位R210;小哥夫妇生育小孩后,办理手续小孩随双亲出生进村其R210,现小哥要把户口迁至南城街道的房子,那么小哥生前以及他的老婆家庭成员成员就一定要一起迁至南城的房子,无法单独留下家属在原来的R210中。
这些情况,家庭成员户能迁离R210
新规:家庭成员户住户因离婚、征收、征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房屋所有权或者永久,应将户口迁至所有权或者永久房屋;在市郊无所有权或者永久房屋、且不具备市郊家属投奔前提的,其生前及沃苏什卡家庭成员户成员按以下情况办理手续户口迁离R210:
1.经其组织工作基层单位一致同意,能迁离组织工作基层单位R210;
2.组织工作基层单位未设立R210籍或不一致同意迁离的,能提出申请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公安机关选定R210;
3.经房屋所有权或永久人提出提出申请,对拒不迁离户口或者无法通告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金属材料将该户口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选定R210。
阐释:简单来说,就是现有户口所有的房屋(地址)已经不再具备登记户口的前提,或者原迁至该户口的提出申请理由已不再成立了,登记在房屋(地址)上的户口也应随之迁离,如果沃苏什卡成员不具备市郊北迁至家庭成员户前提的,就可以按以上顺序提出申请迁离R210。如果属于房屋房屋产权转移后,原物业公司不肯迁离的,经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可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金属材料将该户口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选定R210。换句话说,新物业公司办理手续户口迁离房产,不受原物业公司户口是否迁离影响。
从R210迁离另一R210
新规: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能办理手续R210迁离R210:
1.夫妻双方属R210且生前及直系家属、家庭成员成员、双亲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永久房屋的,经夫妻一方组织工作基层单位或R210管理基层单位一致同意,另一方可提出申请投奔迁离被投奔一方R210,原同一个沃苏什卡的家庭成员成员、双亲应通通北迁;
2.R210相关人员因组织工作变动,且生前及直系家属、家庭成员成员、双亲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永久房屋的,经现组织工作基层单位或R210管理基层单位一致同意,能提出申请办理手续R210迁离R210,原同一个沃苏什卡的直系家属、家庭成员成员应通通北迁;
3.组织工作基层单位R210籍相关人员辞职、组织工作变动离开该组织工作基层单位的,或该基层单位转制、关闭等失去R210设立前提的,应当将户口迁离该组织工作基层单位R210,拒不迁离户口或者无法通告的,经组织工作基层单位或R210屋主提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金属材料将该户口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选定R210。
阐释:简单来说,就是原R210的相关人员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就可以从R210迁至R210,否则应迁至家庭成员户或保留现R210籍。
情景:小周原来是莞城某倒闭企业的员工,由于在市郊没有自有房产,他的户口一直挂在该企业R210,近期小周在麻涌镇购置了一套房子,于是就将户口从原来的R210迁至麻涌的房子上,登记了家庭成员户。而据近期公安机关开展年度人口统计组织工作获悉,该企业R210中有个别相关人员已失联多年,经向企业原组织工作相关人员了解,也无法取得联系,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走访查实情况、履行告知程序后将上述相关人员户口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选定R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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