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东莞公安部门又面世一项重大新举措
从今日(12月1日)起
东莞市郊户口北迁经济政策再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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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安部门机关颁布的《关于化解市郊户口北迁有关问题的通知》主是为了满足广大东莞户口住户的市郊户口北迁需求,化解初生家庭成员无法投奔双亲或学前教育,保有房屋所有权或永久但无法办理手续定居北迁,房屋征地、转让或组织工作基层单位变动造成“空挂户”等一系列问题。
新经济政策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的内容:
一、限缩家属投奔迁离家庭成员户办理手续前提A
我省户口住户提出申请家属投奔(家庭成员投奔双亲、双亲投奔家庭成员、夫妻投奔)迁离家庭成员户的,取消投奔人及学前教育人年纪、房产管制前提。被投奔人须为家庭成员家家主生前或与家庭成员家家主为直系家属关系。
阐释:具体内容就是取消了市郊家庭成员投奔双亲、双亲投奔家庭成员、夫妻投奔迁离家庭成员户业务中,对投奔人及学前教育人的年纪管制。以前是只有未初生家庭成员才能投奔双亲、未孩童才能一起学前教育,现在没有年纪管制了,孩童一样能办理手续投奔、学前教育。值得注意的是被投奔人与家庭成员家家主须为直系家属关系,也就是说被投奔人与家庭成员家家主必须为配偶、双亲、家庭成员、祖双亲、外祖双亲、孙家庭成员、外孙家庭成员关系。
情景:郑宇盛原本是我省住户,十年前因为上大学把户口从双亲的家庭成员户迁至大学,毕业后在东莞组织工作也买了房,户口也迁至了该房子上,郑宇盛想把户口迁往双亲的沃苏什卡,按照之前的经济政策,孩童是不符合市郊投奔双亲前提的,新政颁布后,尽管郑宇盛已经初生,他也能提出申请投奔双亲将户口迁往双亲的沃苏什卡。
二、限缩房产判定及定居北迁办理手续前提A
(一)我省户口住户保有定居门牌号房屋所有权或永久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保有房产土地权属合格证书(含房屋房屋产价款、房产证或房房屋产价款,房屋、土地在注册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2.属组织工作基层单位精心安排、重新分配住房,且能提供组织工作基层单位房屋房屋产权断定及一致同意精心安排(重新分配)定居断定;
3.属征地收容、征税补偿或贫困户公寓楼等房屋,且能提供生前与政府职能部门、村(街道社区)委员会签订协议等断定金属材料;
4.持有效永久合同。
除情况一保有房产土地权属合格证书外,非祖籍住户购买贫困户安家房的,不予办理手续户口迁离。
阐释:原本旧经济政策的市郊北迁经济政策对房产的判定较为单一,只认房屋产权不认所有权,具体内容就是只认《房产证》《房产证》和《房房屋产价款》,而新经济政策在自有房产的判定范围上进行适度的限缩,除保有房产土地权属合格证书情况外,还将组织工作基层单位精心安排、重新分配的住房,征地收容、征税补偿及贫困户公寓楼及永久等房屋纳入到判定的范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颁布的新经济政策将《民法典》实施后将要面世的永久合同作为房产判定的依据之一(具体内容办理手续前提待永久相关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颁布后,再进一步明确)。
在扩宽自有房产判定依据的同时,新经济政策也明确了除保有房产土地权属合格证书的情况外,非本村祖籍住户即使保有房子的所有权或永久,也无法把户口迁至贫困户安家房内。
情景:小陈是我省某村的祖籍住户,因房屋征地的原因,小陈获得了一套收容房;小张是我省其它村的住户,小陈和小张通过协议、公证的方式将该收容房的所有权转让给小张。上述情况中,由于小张并非该村祖籍住户,因此无法将户口迁至该房屋中。
(二)定居北迁办理手续前提A
我省户口住户保有房屋所有权或永久,其生前及配偶、家庭成员、双亲的户口可通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定居北迁进村;属R210迁家庭成员户的,原同一个R210的配偶、双亲和家庭成员通通北迁;经迁离家庭成员家家主一致同意,原同一个家庭成员沃苏什卡的其他家属或非家属相关人员市郊无所有权或永久房产的,其户口也可通通北迁。
阐释:我省户口的住户在本市保有符合前述三种判定前提之一的房屋,其生前以及生前的配偶、家庭成员、双亲的户口可单独迁离该房屋,也可通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迁离该房屋。对于从R210迁至家庭成员的情况,原R210内的配偶、双亲和家庭成员一同北迁,无法个别留在原R210内;类似的情况,如果因为某些历史的原因同一个家庭成员户口内有个别与屋主为“非家属”或“其他家属”关系的相关人员,现在屋主要提出申请市郊定居北迁把户口迁至另一门牌号了,在屋主一致同意且上述相关人员市郊无所有权或永久房产的情况下,“非家属”或“其他家属”关系的相关人员也能随屋主一起北迁。
情景:小哥当年毕业重新分配进入了我省莞城街道的一基层单位组织工作,户口也随之迁至了该组织工作基层单位的R210,小哥结婚后办理手续投奔配偶进村,把老婆户口从外市迁离其组织工作基层单位R210;小哥夫妇生育小孩子后,办理手续小孩子随双亲出生进村其R210,现小哥要把户口迁至南城街道的房子,那么小哥生前以及他的老婆家庭成员就一定要一起迁至南城的房子,无法单独留下家属在原本的R210中。
三、规范迁离R210办理手续前提A
(一)由家庭成员户迁离R210
家庭成员户住户因离婚、征税、征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注册登记门牌号房屋所有权或是永久,应将户口迁至所有权或是永久房屋;在市郊无所有权或是永久房屋、且不具备市郊家属投奔前提的,其生前及沃苏什卡家庭成员户成员按下列情况办理手续户口迁离R210:
1.经其组织工作基层单位一致同意,能迁离组织工作基层单位R210;
2.组织工作基层单位未设立R210口或不一致同意迁离的,能提出申请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公安部门机关选定R210;
3.经房屋所有权或永久人提出提出申请,对拒不迁离户口或是无法通知的,公安部门机关履行知会程序后凭调查金属材料将该户口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选定R210。
阐释:简单来说,就是现有户口所有的房屋(门牌号)已经不再具备注册登记户口的前提,或是原迁至该户口的提出申请理由已不再成立了,注册登记在房屋(门牌号)上的户口也应随之迁离,如果沃苏什卡成员不具备市郊北迁至家庭成员户前提的,才能按以上顺序提出申请迁离R210。如果属于房屋房屋产权转移后,原业主不肯迁离的,经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机关可在履行知会程序后凭调查金属材料将该户口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选定R210。换句话说,新业主办理手续户口迁离房产,不受原业主户口是否迁离影响。
情景:小朱刚刚买了一套二手房,在提出申请把户口迁至该房子时,才发现原业主在多年前已将户口迁至该房子内,小朱联系原业主,要求他将户口迁离,但对方拒不配合,这时小朱能向公安部门机关提出申请,将原业主的户口从该房子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选定R210。
(二)由R210迁离R210A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能办理手续R210迁离R210:
1.夫妻双方属R210且生前及配偶、家庭成员、双亲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是永久房屋的,经夫妻一方组织工作基层单位或R210管理基层单位一致同意,另一方可提出申请投奔迁离被投奔一方R210,原同一个沃苏什卡的家庭成员、双亲应通通北迁;
2.R210相关人员因组织工作变动,且生前及配偶、家庭成员、双亲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是永久房屋的,经现组织工作基层单位或R210管理基层单位一致同意,能提出申请办理手续R210迁离R210,原同一个沃苏什卡的配偶、家庭成员应通通北迁;
3.组织工作基层单位R210口相关人员辞职、组织工作变动离开该组织工作基层单位的,或该基层单位转制、关闭等失去R210设立前提的,应当将户口迁离该组织工作基层单位R210,拒不迁离户口或是无法通知的,经组织工作基层单位或R210屋主提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机关履行知会程序后,凭调查金属材料将该户口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选定R210。
阐释:简单来说,就是原R210的相关人员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才能从R210迁至R210,否则应迁至家庭成员户或保留现R210口。
情景:小周原本是莞城某倒闭企业的员工,由于在市郊没有自有房产,他的户口一直挂在该企业R210,近期小周在麻涌镇购置了一套房子,于是就将户口从原本的R210迁至麻涌的房子上,注册登记了家庭成员户。而据近期公安部门机关开展年度人口统计组织工作获悉,该企业R210中有个别相关人员已失联多年,经向企业原组织工作相关人员了解,也无法取得联系,公安部门机关通过调查、走访查实情况、履行知会程序后将上述相关人员户口迁离该地村(街道社区)公用R210或选定R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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