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阶段费一般是对房屋被征税人于房屋产权拔除房屋或是收容房屋交货前的某一过渡阶段时限内,因韦尔尼住房迁址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是减少服务费的补偿金。
该案中,虽不存有房屋产权拔除房屋或是收容房屋的难题,但因中原地区市政府在未与重审申请者签订收容补偿金协议的情况下,违规将所涉房屋私自拆毁,该犯罪行为必然引致重审申请者在接受索赔之前,临时韦尔尼住房,并分担有关服务费。
因此,此项服务费经济损失系中原地区市政府的违规拆毁犯罪行为间接引致的,应由中原地区市政府予以索赔。二审高等法院对重审申请者有关过渡阶段费的索赔允诺未予全力支持,第十四条严重错误,应予以纠偏。
裁判员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高等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4871号
重审申请者(二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惠茹
重审被申请者(二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中原地区区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晓雷,该区上海市人民政府代区长
程惠茹因诉新乡市中原地区区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索赔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17)豫行终575号行政管理索赔裁决,向嗣后申请重审。嗣后司法机关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展开了审核,现已审核终结。
程惠茹向嗣后申请重审称:
一、二审高等法院认为所涉房屋不属于集体农地上的房屋,而属于小房屋产权房是严重错误的。所涉房屋是以商品房的价格购买,地产商出具的集体农地尼布寺不包括重审申请者的房屋,重审申请者并不知情,故该责任应由地产商分担。重审被申请者也没有提供更多确凿证据断定重审申请者的房屋是小房屋产权房。二审高等法院未对重审申请者递交的新确凿证据做出分析判定,没有说明未予接纳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
二、二审高等法院判定对重审申请者的房屋依照十元3000元的标准展开补偿金是严重错误的。应依照集体农地上房屋索赔标准展开补偿金,且应该依照做出索赔决定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计算索赔金额。
三、二审高等法院判定重审申请者无法断定房房内财产的经济损失,不全力支持重审申请者的诉讼允诺严重错误。由于重审被申请者将重审申请者的房屋违建、毁损全部房内贵重物品,引致重审申请者抗辩无法,故应由重审被申请者分担民事诉讼。
四、二审高等法院不全力支持重审申请者提倡的征地奖赏费、点缀真要、过渡阶段费、物业管理补助费、赡养费等服务费是不正确的。该服务费是可预期的,应判定为间接经济损失。允诺:撤销一、二审裁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司法机关改判。
嗣后经审核认为:
一、有关重审申请者房屋的索赔难题。
重审被申请者中原地区市政府强制拆毁重审申请者房屋的犯罪行为已经被施行裁判员公文确认为违规,故中原地区市政府应分担索赔责任。重审申请者提倡所涉房屋属于集体农地上的房屋,应依照集体农地上房屋的征税补偿金程序展开评估并确定索赔金额。
但是,重审申请者仍未递交所涉房屋的集体农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递交的农地使用者为新乡市建华颜料公司的集体农地尼布寺及农地注册登记情况说明,与重审申请者房屋所占农地是否为集体农地不具有关联性,无法实现其断定目的,二审高等法院对该两份确凿证据未予接纳正确。
此外,施行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高等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44号行政管理裁决亦判定,无法确定所涉房屋所占农地的集体农地性质。在此情况下,二审高等法院参照《中原地区区西岗村(一、二组)、大厨房(汽配大世界)征地补偿金收容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有关“小房屋产权房补偿金收容:选择货币补偿金的按十元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金”的明确规定,判定中原地区市政府应对重审申请者房屋做出索赔的金额,并无不当。
二、有关重审申请者室外贵重物品的索赔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在行政管理索赔、补偿金的案件中,原告应对行政管理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更多确凿证据。因原告的原因引致原告无法抗辩的,由原告分担民事诉讼。
该案中,重审被申请者中原地区市政府的违建犯罪行为已被确认违规,且未能提供更多确凿证据断定其在违建过程中司法机关对重审申请者的室外贵重物品展开了清点、注册登记和保存。
而从重审申请者递交的现场照片和室外装修及室外家具明细清单所反映的情况看,其提倡的有关经济损失仍未超出日常生活用品的合理范围。在此情况下,中原地区市政府应分担进一步的民事诉讼,但一、二审高等法院却将室外贵重物品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分配给重审申请者,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索赔允诺未予全力支持,第十四条严重错误,应予以纠偏。
三、有关过渡阶段费的索赔难题。
诚如二审高等法院所言,过渡阶段费一般是对房屋被征税人于房屋产权拔除房屋或是收容房屋交货前的某一过渡阶段时限内,因韦尔尼住房迁址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是减少服务费的补偿金。该案中,虽不存有房屋产权拔除房屋或是收容房屋的难题,但因中原地区市政府在未与重审申请者签订收容补偿金协议的情况下,违规将所涉房屋私自拆毁,该犯罪行为必然引致重审申请者在接受索赔之前,临时韦尔尼住房,并分担有关服务费。
因此,此项服务费经济损失系中原地区市政府的违规拆毁犯罪行为间接引致的,应由中原地区市政府予以索赔。二审高等法院对重审申请者有关过渡阶段费的索赔允诺未予全力支持,第十四条严重错误,应予以纠偏。
四、有关征地奖赏费、点缀真要、赡养费等索赔难题。
因征地奖赏费是对在明确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并迁址的被征地人的奖赏,而重审申请者仍未在明确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迁址,不符合享受征地奖赏费的条件,故二审高等法院对该索赔允诺未予全力支持,并无不当。
《中原地区区西岗村(一、二组)、大厨房(汽配大世界)征地补偿金收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迁址补助费的发放:在征地范围内的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对其迁址补助及由于迁址造成固定电话、互联网、管道燃气、暖气、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空调等固定设备的拆装、房屋装修点缀等服务费,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包干发放。”二审高等法院参照该规范标准,判定中原地区市政府应索赔重审申请者包括迁址补助、固定设备拆装费及房屋装修点缀服务费共计5000元,亦无不当。
至于赡养费的索赔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索赔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对财房屋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依照间接经济损失给予索赔。该案中,重审申请者所提倡的赡养费等不属于重审被申请者的违规违建犯罪行为所必然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故此项索赔允诺不应予以以全力支持。
综上,重审申请者程惠茹的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其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明确规定,裁定如下:
一、该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重审;
二、重审期间,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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