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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科学知识】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18问,你想知道的都说清楚了!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是指贫困地区居民基于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份而享有的能用于修筑写字楼的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农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无法承继。但自发性农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归属于居民个人财产,能司法机关承继。居民只有自发性农地采用权,没有采用权。
2.居民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须要什么样前提?居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
(1)年满20十八岁的村中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工程建设新房水表缺少自发性农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入驻的);
(2)因发生或是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子和集乡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建设或因国家工程建设征用农地等原因须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入驻,成为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没有自发性农地的;
(4)城镇居民经市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回原籍入驻,贫困地区杜预写字楼的;
(5)市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其它前提。
3.什么样情形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无法核准?
居民有以下情形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未予核准:
(1)年纪未满20十八岁的;
(2)原有自发性农地的占地面积已经达到明确规定国际标准或是能够解决水表须要的;
(3)村中居民将原自发性农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受赠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它不合乎法律法规和有关明确规定的。
4.自发性农地如何提出申请、报批、注册登记颁证?
具备自发性农地提出申请前提的居民在农地规划规划确定的村子、集乡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规模范围内提出申请采用自发性农地修筑写字楼的,需先向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提出提出申请,经居民全会或居民代表全会探讨通过后,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本人携带相关金属材料到所在的乡(镇)、联络处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其中,牵涉挤占农地规划的,司法机关办理农地规划转用审核手续。
5.居民立新房,自发性农地占地面积的审核国际标准是什么?
居民两户只能有两处自发性农地。居民立新房,自发性农地占地面积审核国际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各户占地面积严禁少于166万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子,各户占地面积严禁少于200万平方米。村子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严禁少于264万平方米;人均占有林地666万平方米以下的,各户自发性农地占地面积可低于前款明确规定限额。
6.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是否能承继?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无法单独承继。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发性农地的采用权和采用权是分离的,自发性农地的采用权归属于村自发性,采用权归属于村内房屋采用权人,居民只有自发性农地采用权,无法随意对自发性农地进行处置。所以自发性农地不归属于遗产,无法被承继,自发性农地上的房屋能承继。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承继的房屋灭失后(居民两户一宅外),无法进行重建或是以其它方式继续采用这块自发性农地,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按法定程序收回其自发性农地采用权另行安排。
村内无自发性农地可供重新分配,父亲房宅受赠儿子的能办理.
但父亲不可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儿子也要合乎“两户一宅”原则的明确规定。亲兄弟之间受赠也照此办理。
7.为什么要积极开展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工作?
自发性农地采用权流转注册登记牵涉贫困地区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采用权注册登记颁证工作,是司法机关保护自发性农地采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措施,是加强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管理的关键手段,也是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采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注册登记的关键基础和保障。积极开展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采用权注册登记颁证,能有效规范化贫困地区写字楼工程建设,防止乱占滥用林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8.提出申请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采用权注册登记须要递交什么样资料?
提出申请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应向县区政府、联络处递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个人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提出申请书;
(二)提出申请者基本情形(包括姓名、性别、年纪、身份证、家庭核心成员,户籍是否村中自发性户籍等);
(三)居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应出具的金属材料:
1.提出申请者现有的自发性农地情形;
2.对提出申请者拟发放自发性农地的位置、占地面积、宗地草图等;
3.居民全会或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探讨情形,在村自发性公布情形的说明等;
4.县区农地规划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挤占农地RDVDL9;
(四)归属于立新交旧的,提出申请者与村委会签订的立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它须要递交的金属材料。
9.居民“两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两户只能拥有两处自发性农地,其自发性农地占地面积严禁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采用权流转注册登记,必须坚持“两户一宅”,除“两户一宅”外多占的自发性农地未予流转注册登记。对多占的自发性农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明确规定按非法挤占农地处理。
10.如何规范化确认自发性农地采用权主体?
自发性农地采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占地面积司法机关确定给本农民自发性核心成员:
(1)非本农民自发性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合乎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自发性大多数核心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异地建房的,可按明确规定流转注册登记颁证;
(2)已拥有两处自发性农地的本农民自发性核心成员、非本农民自发性核心成员的贫困地区或城镇居民,因承继房屋挤占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的,可按明确规定注册登记颁证,在《自发性农地采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自发性原核心成员写字楼的合法承继人”;
(3)非农业户籍居民(含户籍迁出、华侨)原在贫困地区合法取得的自发性农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自发性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司法机关办理农地注册登记,在《自发性农地采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自发性核心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自发性农地,应当查明农地历史采用情形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审定,归属于合法采用的,确定自发性农地采用权。
11.什么样情形下未予办理自发性农地采用权注册登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未予办理自发性农地采用权注册登记:
(1)所提出申请注册登记的自发性农地采用权工业用地不合乎《县区农地规划规划》;
(2)除承继外,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提出申请第二宗自发性农地采用权注册登记;
(3)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自发性农地、住房的;
(4)自发性农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经核准后连续两年未采用工程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其它未予流转的。
12.什么样情形下可收回自发性农地采用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能注销其农地采用证或工业用地核准文件,由居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收回自发性农地采用权:
(1)为实施村子集乡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工程建设征用等原因须要调整或迁建写字楼,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自发性农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须要挤占的自发性农地;
(3)因承继房屋等原因造成贫困地区居民两户两处之外的自发性农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采用的自发性农地;
(5)未按照核准用途采用的;
(6)非法转让自发性农地的。
13.是不是所有的自发性农地都要颁证?
按照“两户一宅”的原则,对合乎颁证前提的办理注册登记颁证,不合乎前提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重新分配、承继、受赠、水表等方式取得的自发性农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工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颁证。
14.“小产权房”能颁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核准,挤占农民自发性农地工程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农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农地性质为自发性,归属于违规违法工业用地。《农地注册登记办法》明确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农地注册登记将违法违规工业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颁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农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无法颁证。
15.城镇居民能否到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
根据《关于加强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写字楼发放农地采用证”,所以城镇居民无法在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和农民写字楼。
16.居民在出售、出租房屋后,还能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吗?
居民在出售房屋后,不能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出售房屋后,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未予核准。《关于加强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受赠他人后,再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严禁核准。
17.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重新分配的自发性农地能否颁证?
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工程建设,且挤占的农地是原村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能办理自发性农地申报,经有核准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进行流转注册登记颁证。在林地进行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地规划转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手续的,能提出申请流转注册登记颁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核准的新贫困地区,都不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8.“撤村建居”的自发性农地如何注册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自发性农地,只调查统计,不注册登记颁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自发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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