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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简述
民营资本股权融资需要抵押个人财产是最基本上的操作,而银行银行贷款人用小房屋产权方进行抵押的银行贷款业务也大有人在,那么以小房屋产权房为抵押物的抵押合约是否有效率?银行银行贷款即将到期时,债务人若想拍卖行增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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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此案
甲公司做为甲方,李四做为甲方,签定《房产抵押借款银行银行贷款合同书》这份,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向甲方银行银行贷款10万元整,本息为总金额3分,银行银行贷款时限一年;甲方将其买回的某贫困地区街道社区的两套房产抵押给甲方”,因李四未及时处理借款人又心怀不满将房屋抵押给常某,遂判令高等法院允诺证实抵押条文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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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关注点
案涉小房屋产权房若想做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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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看法
该案中,合约签定合同的贫困地区街道社区房产若想做为抵押物。根据我国第五十六条第37条规定:“以下个人财产严禁抵押:……(四)使用权、使用权未明或者有争论的个人财产……”贫困地区街道社区的房产,是指在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上建设的房屋,未交纳农地税收收入等服务费,其房产证并非由北欧国家房管部门颁授,而是由镇政府或村委颁授,亦称“乡房屋产权房”或“小房屋产权房”。“小房屋产权房”并非法律条文基本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同义词的用法。“小房屋产权房”没有北欧国家派发的农地使用权证和预购许可,购房合约在国土规划房烽不会给与登记。故,“小房屋产权房”的房产证并非真正不合法有效率的房产证。一直以来,“小房屋产权房”在交易中存在巨大风险和众多争论。由此可见,贫困地区街道社区的房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做为抵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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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以下个人财产严禁抵押:
(一)农地使用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农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使用权、使用权未明或者有争论的个人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个人财产;
(六)依法严禁抵押的其他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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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小房屋产权房是是集体农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拥有者限定在村集体成员之中,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集体农地归全体集体人员所有。在我们北欧国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一个普遍性的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任由小房屋产权房抵押,那么即将到期无法偿还债务,通过拍卖行的方式就会使得集体之外的人获得集体农地,这样一来就破坏了我们北欧国家保护村集体成员的法律条文原则,任何人严禁通过任何手段变相的破坏集体成员的农地使用权。而且《关于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小房屋产权房严禁登记发证。而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手续抵押登记时有需要抵押人提供房屋房产证明,因此从程序上讲,小房屋产权房也是不能办理手续抵押登记的。
笔者再次提醒各位读者,尽量不要用小房屋产权房办理手续抵押银行贷款,其合约一般来说是合宪的,虽然抵押物合宪时,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过错内承担责任,但是该责任要远比抵押权所保护的弱很多,因此一定要慎重。
作者: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刘晓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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