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flanquin】买了收容房,旁人不相互配合办房产证咋办_母亲若卖房,家庭成员都要亲临现场吗_

5号看房团    2022-06-03    110

在日常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难题想要寻求法律条文上的帮助,但又不知道怎样找辩护律师进行咨询?

11月30日,

大川晚报联合邓学平司法局,

举办了一场法律条文进行咨询活动,

得到了7家辩护律师房产公司的大力支持。

当日,街坊们进行咨询了大量难题,

辩护律师们逐个予以详细解答。

进行咨询房产财产为难题的街坊还真不少,

大川在此展示部分问答,

供小伙伴们参考。

房产纷争难题买了收容房,旁人不相互配合办房产证咋办?

边女士发短信:10年前买回了两套emerged家苑的收容房,当时签了进行买卖协议,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房DF93。这两年,合肥的收容房能办房DF93了,加上房价不断攀高,要办理相关手续房DF93时,买方又许诺了,要降价。我想进行咨询辩护律师,假如要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买方需要搜集什么样确凿证据,又有什么样法律条文条款是保护买方的?

■江苏春蓝辩护律师房产公司李长志辩护律师回复:

■ 关于收容房进行买卖,在法律条文上和具体内容政策上都有限制性规定。原则上,集体土地上的收容房进行买卖为无效合同。进行买卖两方若合乎属于同一信用社组织成员、经信用社组织同意等条件的,法律条文上认可保险合同的曾效力。但根据我们了解的Escrow,位于布佐克emerged家苑小区的收容房,在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能办理相关手续不动房产证,故,我们认为现在合乎交易条件,买方应积极相互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房屋产权注册登记及过户相关手续。买方若以降价等理由拒不相互配合,两方可商谈解决,假如商谈无果,买方能凭借拆迁收容补偿协议书、收容房保险合同、支付房款的收据以及已经实际入住的相关确凿证据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约,相互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注册登记、过户。

房主许诺卖房,我该咋办?

一街坊问:我在中介机构买回了两套二手房,因为卖房人在外地,所以当日委派她父亲签定的房屋保险合同,签定协议后我就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她父亲。现在房价上涨,卖房人以她本人没有签定协议为由拒不转卖房屋,中介机构那边也没有提供卖房人授权给她父亲签定协议的委派相关手续,我该咋办?

■ 上海金科金茂(合肥)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吴俊洋辩护律师回复:

■二手房交易时,一定要查看、核实卖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DF93复印件。房屋保险合同应与注册登记的全部所有权人签定,并要求卖房人母女两方都盖章,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纷争。假如这些主体不能亲临现场盖章,则需要他们出具委派书。委派书的内容应具体内容明确,委托人的身份应查实。这起纷争中,买房人就是忽视了这些注意事项,给卖房人违约找到了借口。发生这种情况后,在没有书面委派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应搜集确凿证据证明卖房人以书面方式委派她父亲办理相关手续房屋转卖事宜的委派关系成立。假如不能举证,则买方权利很难保障。

房产处理难题老人家赠与房产该怎样提前处理?

黄先生发短信:怎样在老人家临终时将赠与的房产办理相关手续必要的相关手续,以便在老人家百年后,其家庭成员能顺利地将房产转让或变卖?具体内容相关手续有什么样?该咋办,在哪里办?

江苏耕天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叶慧明辩护律师回复:

能通过立遗言的形式,在房产所在地登记处办理相关手续遗言登记和继承权登记来达到您的目的。首先要确认该房产为老人家经营性,还是属于老人家与其老伴的母女小秦。假如该房产房屋产权为老人家单独所有,老人家能通过立遗言的形式行政处分房产。遗言是指遗言人临终时在法律条文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条文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等做的个人行政处分,并于遗言人死亡时发生曾效力的法律条文行为。分书面遗言、书面遗言及录音遗言,书面遗言又分为自书遗言、代书遗言、登记遗言等。根据您的难题,我建议登记遗言,然后在老人家百年之后让继承人做一个继承权登记。

因为办理相关手续住房继承和遗赠过户相关手续的,即使有了遗言,继承人也需要先到本地登记处办理相关手续登记相关手续,根据《房屋注册登记办法》的规定,只有取得登记书的,才能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过户相关手续。

父亲若卖房,家庭成员都要亲临现场吗?

一街坊进行咨询:收容房才拿到不动房产证,父亲去年去世的,所以房产证上只有父亲的名字。想进行咨询的是:假如父亲要卖房子的话,需要所有家庭成员都亲临现场吗?

江苏正伦辩护律师房产公司陈义良辩护律师回复:

父亲去世后所遗留的房产份额有遗言按照遗言,没有遗言按照法定继承,所以家庭成员对房产享有继承权,需要家庭成员及父亲到登记处登记继承权后,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房屋产权变更注册登记相关手续,然后按照正常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易程序过户。

要确定这个房屋有无父亲的份额,假如有,则处置该房产需要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同意,需要家庭成员亲临现场。继承权自去年父亲去世时已由期待权生成既得权且发生在房屋产权注册登记之前,此时行政处分该财产,相关权利人自然须表明各自的意思。

无论是房屋保险合同的签定还是房屋过户,法律条文都没有规定必须家庭成员一同在场,但我认为家庭成员应陪同。这里面分情况:(1)假如是签定房屋保险合同,那家庭成员最好一同去,因为需要商量相关进行买卖房屋合同条款,并且交易额较大;(2)假如是房屋过户,家庭成员也应一道去完成相关相关手续。这里面主要看房DF93上的绝对记载事项的共有情况是怎样载明的,假如是共同共有,那么必须共有人亲临现场;假如是经营性,房地房屋产权利人就能进行相关行政处分,法律条文上没有强制要求。

婚姻家庭难题1

老人家的财产该怎样继承

一街坊问:老人家赠与有两套房,老人家有四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已经过世)、一个女儿,我想询问的是:(1)没有和老人家同住的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2)已经故去的儿子的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3)能不能提起赡养费诉讼?

江苏正伦辩护律师房产公司陈义良辩护律师回复:

(1)没有和老人家同住的儿子和女儿都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家庭成员、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规定上能看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从反映的情况看,其他继承人没有被剥夺继承权,因而有权继承。

(2)已经故去人的家庭成员有继承权。《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从以上条文能看出,已经故去人的家庭成员有继承权,只能继承其父亲的份额。

(3)对于赡养费的难题,能提起赡养费诉讼,能由同住成年家庭成员委派辩护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条文援助代为提起赡养费诉讼。对于赡养费难题,应先和居委会通报,由居委会沟通看是否可行。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商谈同意的,也能不均等。”对于遗产的分配,第一顺位继承人均等。但在老人家临终时付出较多赡养义务的人,能多分,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应少分或不分。这里只是少分或不分,并不是有无继承权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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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加名的房产,离婚时怎样分割?

唐女士询问,她与老公2009年9月结婚并办理相关手续了结婚相关手续,2008年5月她老公在合肥市区买回了两套住房,后在2012年,她要求对该套房屋加名,房屋产权变更为她和老公两个人共有。现在她想问的是,假如离婚,离婚后该套房屋怎样进行分割?

江苏弘律辩护律师房产公司杨帆辩护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注册登记,发生曾效力;未经注册登记,不发生曾效力,但法律条文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套房屋是唐女士的老公婚前买回,并注册登记在其老公一人赠与,该套房屋应属于其老公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唐女士的老公又将该套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母女二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母女能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则该房屋应属于母女小秦。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属于婚前财产的房屋房产证上增加配偶的名字,是将婚前个人财产的部分权益转移给配偶,在性质上属于母女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最终的法律条文后果是使得另一方对房屋享有部分房屋产权,如两方没有约定共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份额,则基于两方的母女关系应为共同共有。

今天是国家宪法日,

举国上下都在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小伙伴们一定要增强法律条文意识,

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

勇敢的拿起法律条文武器,

捍卫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大川晚报记者  马正超 文     赵亚玲 摄

编辑 郑申 实习生 左佳佳 李丽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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