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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出境安全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准出境:
第一种情况,是指检察院已经开始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人,或是公安职能部门、北欧国家安全可靠机关或是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其中主要包括已经开始被司法部门采取王全璋、羁押、拘禁、拘押和逮捕等取保候审的第一类;
第三种情况,是指涉台纷争、损失赔偿纷争、财产权益纷争、合同继续执行纷争、债务纷争等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由于不履行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由检察院通知有未了结案件不能出境的第一类;
第三种情况,是指陈国忠,被依法判刑刑罚已经开始监禁的犯人,也主要包括被判刑管制或已经开始减刑、监外继续执行、减刑、被判刑徒刑的犯人。阴律已监禁完,但被判刑剥夺民主权利等紫苞监禁相关人员,在紫苞未继续执行完前,仍属于不准出境第一类;
第三种情况,是指那些有违法行为,被公安职能部门判处劳教已经开始继续执行的相关人员;
T6670情况,是指掌握党政重要国家机密和科技前端国家机密的,公安、北欧国家安全可靠等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其它中央北欧机关和部队军以内基层单位认为出境后将对北欧国家安全可靠构成威胁或是对北欧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不能核准出境的相关人员。
需要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北欧国家工作相关人员”主要包括哪四类人?
一是各级党政领导、人大、政协委员、检察院、检察院、社会团体、事业基层单位在校的县(处)级以内领导党员干部,退(离)休的厅(局)级以内党员干部;
二是非国有商业银行、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非国有商业银行银行机构(分支公司)以内核心成员或其相应军阶的领导党员干部,非国有大中型企业底层以内管理相关人员,非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非国有股权代表;
三是各职能部门、金融行业中涉及北欧国家安全可靠及非国有资产安全可靠、金融行业国家机密相关人员;
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京机构和帮办基层单位或其它基层单位中,具有北京居住地户口的县(处)级以内领导党员干部;
五是其它已在公安职能部门边检管理职能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相关人员。这些相关人员申请出境身份证明时需按党员干部直管提交基层单位组织组织职能部门同意出国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以由基层单位直接在登记表“意见建议栏”内核对,并刻字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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